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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批准《关于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的公约》

日期:2016-09-20 09:26:10来源:评论:0浏览:

摘要:美国作为第一个签署《关于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的公约》的国家, 于2016年9月7日,正式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递交了该公约的批准书。

        2016年9月7日,美国正式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递交了《关于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的公约》的批准书。该公约于2007年11月23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美国是第一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公约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对美国正式生效。迄今为止,该公约已有34个成员方。美国目前已经参加了六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公约。

        随着跨国家庭纠纷的日趋增多,寻求扶养救济的现实困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的家庭扶养费公约》,在扶养费国际追索问题上有了显著的新发展,不仅聚焦于行政合作机制、扶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法律协助等方面的具体可操作性,且突出了跨国追索扶养费程序的效率性,更为切实有效地维护了扶养权利人的利益。

        在内容上,公约共九章,六十五条。公约适用于由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的对不满二十一岁的人的抚养义务,以及配偶之间的扶养请求。公约第二章“行政合作”主要规定了缔约国中央机关的指定及其职责。第三章具体规定了“通过中央机关提出的请求”。对于中央机关途径可受理的请求,公约关于权利人的六项可受理事项包括: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求在被请求国作出判决、请求对一项被请求国作出的判决进行修正等。公约尽可能扩大了中央机关可受理的请求范围,这对于权利人抑或是义务人都是颇有裨益的。公约的新规定还包括第十一条关于中央机关对请求书内容的审查,即请求书的形式不是强制性的。
   
        公约第五章规定了抚养义务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拒绝承认的理由,包括公共政策、欺诈、平行诉讼、被告未获得代理等。较之先前海牙公约体制,新公约的最大特点是,将扶养安排纳入了可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的范畴。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在缔约国境内达成的扶养安排,如果其在该国境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则根据本章规定,该文件应视为一项判决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
     
        公约第六章规定了裁决在被请求国的执行方式。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多达九种执行措施,包括工资的扣留、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资金的冻结、社会保障金的扣除、财产的留置或者强制拍卖等。
     
        此外,公约提倡缔约国之间采用包括国际协议在内的最经济与最有效的支付方式促进扶养费的转移;如果缔约国的法律对资金转移有所限制,则缔约国应对公约项下的给付资金的转移给予最高的优先权。
 

文章关键词:

抚养费美国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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