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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日期:2015-01-08 16:39:57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中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将感情彻底破裂作为主要依据,然哪些情形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本文便主要展开论述了这一问题。

      作者:赵宁宁      
      在中国法庭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作了规定:

       (1) 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适用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在中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判断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否良好,于是会问当事人双方如何认识,怎样结合的。在涉外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私利荣耀,盲目陷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两人的婚后生活如何惨淡可想而知。那么面对这样的一种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否应该判决离还是不离呢?如果一棍子打死,全部判定为婚后感情破裂,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是相差无几的,但这是否是婚姻中和、感情破裂且不和弥合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真的很难下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结论。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定标准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案件也不存在什么例外情形。关键是第(4)项。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难以做出一概论断。实际上,很多涉外婚姻中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会选择在国外工作,或出国工作一段时间,这样的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如果双方出现矛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可以判定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此时就存在工作在外和分居在外的重合状态,理清两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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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感情破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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