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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复婚,财产如何厘清?

日期:2015-08-07 14:13:07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第一次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对财产权属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复婚后,财产性质又该如何认定?本文便针对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关系,从法律层面作出了梳理,与大家分享交流。

       作者:赵宁宁、吴慧萍

      【基本案情】

       钱某(男方)与金某(女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6年10月两人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夫妻现有住房位于**小区**幢**单元***室,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两年内有权居住。房屋抵押贷款所得10万元归女方所有。”然而,自双方协议离婚后,并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系争房屋一直登记在钱某名下。

       2010年11月,钱某和金某复婚。复婚后双方并未就系争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约定,故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13年9月,金某诉诸法院请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并由钱某协助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钱某则主张离婚协议内容显示公平,房屋系属夫妻共同所有。

       另,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1、钱某与金某于2006年10月第一次离婚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2、位于**小区**幢**单元***室的系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
 
       【法律评析】

        1、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有关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认定,法院主要着重于审查该协议订立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协议的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离婚协议书一经签署便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至于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并非法院考量的因素。
 
        因此,就本案钱某和金某于2006年10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鉴于钱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的签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愿,故双方第一次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协议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2、复婚后系争房屋的权属

        第一次离婚时,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均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处理,自此一方因离婚所取得的财产性质也已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另,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复婚后,除非双方对于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外,一方于第一次离婚所取得的财产并不会因为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而言,钱某和金某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对于系争房屋的权属作出了明确约定,即房屋所有权归金某所有,故自离婚后系争房屋已转变为金某个人财产。尔后,2010年钱某和金某的复婚,双方并未就房屋权属重新作出约定,故系争房屋仍归金某所有,钱某应当依离婚协议约定,协助金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小贴士】

        就财产性质而言,第一次离婚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复婚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转变。

        因此,复婚后,双方想要变更第一次离婚时签署协议的相关内容,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重新签署协议作出明确约定。

       (中国涉外家事网提醒您:本文属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及本站出处。)

文章关键词:

离婚复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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