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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谈判取得新进展

日期:2017-04-14 09:47:14来源:评论:0浏览:

摘要:2017年2月16日至2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判决项目”第二次特委会在荷兰海牙和平宫举行,继续谈判起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2017年2月16日至2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判决项目”第二次特委会在荷兰海牙和平宫举行,继续谈判起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来自中国、美国、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以色列、巴西等56个HCCH成员国和欧盟、6个观察员国、19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近200名代表出席。中国代表团由中央政府(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以及学术界和律师界的专家组成。与会各方在第一次特委会形成的公约草案基础上,就公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公约与仲裁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我国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一直积极参与该领域有关规则制定,参加了历次工作组会议和这两次特委会。本次特委会中,各国围绕知识产权、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公约与仲裁关系、“共同法院”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大致情况如下: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与主权安全的关系问题
        为确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损害本国主权、安全,不少国家提出公约应当明确规定损害主权、安全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并指出以往的海牙公约如送达公约和取证公约,均明确规定损害主权、安全是拒绝执行的理由,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比送达和取证对外国主权、安全的潜在影响更大,公约正文应予以明确。另有一些国家则认为,公约应仅规定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违反“公共政策”的外国判决,不必在正文提及主权、安全,在公约解释报告中写明“公共政策”涵盖主权、安全即可。会议最终同意将主权、安全放入公约草案,未来继续讨论。
 
        (二)公约与仲裁关系问题
        各方均认为本公约不适用于仲裁和相关程序,但对如何在公约中处理与仲裁的关系存在分歧。一些国家认为公约第二条已明确排除对仲裁及相关程序的适用,因此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冲突或者外国法院判决涉及仲裁协议的情形应留给国内法解决,不愿在公约中明确规定,最多只愿意在公约解释性报告中予以说明。另一些国家认为,为增强公约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在公约正文中规定:在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冲突或者外国法院判决涉及仲裁协议时,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还有国家提出,除仲裁外,公约还应提及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各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拟在下次会议继续讨论。
 
        (三)“共同法院”问题
        为使公约涵盖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等的判决,有国家提议公约单设一条,规定多国共有的法院应被视为缔约国的法院,并建议在附录中对此类法院进行列举。特委会主席和另一些国家还指出应考虑公约是否适用于区域法院以及上诉法院不在本国的情形,例如加勒比法院就是加勒比多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但不少国家担心该提议所指称的超国家法院范围过于广泛(甚至有国家提出是否包括国际法院),且未充分考虑“共同法院”所管辖的国家可能既有公约缔约国也有非缔约国的情形。经讨论,各方同意暂时将“共同法院”问题作为声明条款纳入公约草案,即一国可声明某“共同法院”就公约适用范围内的事项行使管辖权,该“共同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被视为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该条款同时对“缔约国法院的判决”进行了严格限制,以解决“共同法院”所管辖国家中存在非缔约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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