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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起诉要求付房款

日期:2015-01-13 08:46:57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因父亲临终前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侄子名下,女儿起诉侄子要求支付房款;而侄子则主张该房屋为赠与所得。确定房屋实为买卖还是赠与的关键在于父亲是否有意收取房款。

       
       案情:季某是王某与季某华(2012年3月31日死亡)之女,季某玲等3人则是季某华的侄子、侄女。季某华在世时,曾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领取产权证。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赠与季某玲等3人,约定由季某玲等3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2年3月28日,季某华委托其从事房产中介的表弟施某店内员工沈某,领取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代他将该房屋出售给季某玲等3人,售价76万元。3月31日,施某代季某玲等3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季某得知后,将季某玲等3人告上法庭,要求季某玲等3人支付76万元购房款。

  诉讼中,施某与沈某出庭作证:季某华生前曾表示,因其生病期间用了季某玲等3人的钱,且3人一直对他照顾有加,所以才决定把房子赠与季某玲等3人。因为赠与手续繁琐,所以施某建议季某华通过买卖将房屋转到季某玲等3人名下,但实际仍是赠与,且也未收房款。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这起因房屋转让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赠与还是买卖。
根据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施某、沈某的证言,可以认定季某华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赠与季某玲等3人。虽然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要求季某玲等3人支付对价。根据法理,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需要以货币支付为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取得标的物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因此本案中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间应属赠与关系。
      (以上内容选自《浙江法制报》2015年01月09日第十一版,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5-01/09/content_103587.htm)

         律师说法:通过这则案例可以得出:买卖与赠与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买卖合同主要表现为一方支付对价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为有偿合同;而赠与合同主要表现为一方不收取对价将房屋赠与另一方,即为无偿合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考虑被继承人生前对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判断的依据则是被继承人是否有意收取房屋的折价款。因此,本案据证人施某与沈某的出庭证言,以及被继承人季某未收取售房款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
         

文章关键词:

赠与买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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