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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是法定义务,并不以抚养为前提

日期:2017-02-27 09:27:12来源:评论:0浏览:

摘要: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浙江省慈溪市60岁的范女士为让两个女儿支付她花费的2万余元医疗费和每月的生活费,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女儿称,自己年幼时母亲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慈溪市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抚养为条件。综合范女士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各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
        法院的判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质疑:子女对未曾抚养过自己,甚至对自己有过遗弃、虐待等犯罪行为的父母,是否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不分具体情况,把赡养当作必须无条件履行的“绝对义务”,这样的规定公平吗?

        赡养是法定义务
        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却也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不在场,从而导致其年迈需要子女照顾时,子女没那么主动。范女士的遭遇是这样,重庆市江北区的胡建国与儿子蒋小杰(从母姓)之间也是如此。
        在小杰出生不到两个月时,父亲胡建国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父亲出狱后两年多,与小杰的母亲离婚。双方约定,小杰由其母亲抚养,若父亲胡建国有钱则要给抚养费。父亲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未抚养过小杰也未支付过抚养费。
        如今,小杰已过而立之年,在某公司上班,而父亲也已年逾花甲。面对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小杰说:“他与我母亲离婚后,我随母亲生活,他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他坐牢及后来的劳教经历对我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给我造成了阴影,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杰还表示,自己的月平均收入约为2000元,收入只够支撑家庭开支,信用卡还欠款约5万元,无法支付赡养费。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胡建国已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蒋小杰作为胡建国之子应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胡建国未履行对儿子蒋小杰的抚养教育义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批评教育,但不能成为蒋小杰不履行对胡建国赡养扶助义务的理由。综合蒋小杰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其每月支付胡建国赡养费200元。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判决重申了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属性。而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明确了子女对父母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文章关键词:

赡养抚养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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