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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未成男子诉请婚介退还服务费

日期:2015-10-13 10:44:26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特殊合同纠纷案件。未婚男子阿辉先后三次与婚介公司签署委托服务协议,因婚恋无果后诉请解除协议并退还为此支付的婚介服务费。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未婚男子阿辉因婚姻介绍需求,与妙缘婚介公司先后三次签署了婚介委托服务协议,因婚恋无果起诉请求婚介退还所交的中介费。现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支持双方解约,由婚介公司退还客户部分服务费7000元。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于2011年11月,阿辉与妙缘婚介公司签署了第一份婚介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婚介公司为其推荐婚姻对象,若阿辉对人选不满意应另选他人,婚介公司不得已虚假等方式欺骗阿辉,否则其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返还给阿辉。签署该份协议后,阿辉向婚介公司支付了4999元的服务费。
        后于2014年7月6日,阿辉与妙缘婚介公司签署了第二份婚介委托服务协议,婚介公司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签为阿辉介绍婚姻成功,如到期未成功,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签署该份协议后,阿辉向婚介公司支付了1000元的服务费。
        另于2014年7月20日,阿辉与妙缘婚介公司签署了第三份婚介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若在三个月内未成功介绍对象,婚介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将服务费退还。签署该份协议后,阿辉向婚介公司支付了4000元的服务费。
        因合同到期后仍未相亲成功,阿辉遂于2015年1月将妙缘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妙缘公司向其退还介绍费9999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阿辉与妙缘婚介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协议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2014年7月签署的两份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阿辉主动表示放弃婚介服务,婚介公司亦拒绝再为阿辉提供服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所签订的三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第一份协议的约定,虽婚介公司未能促成阿辉建立婚姻关系,但其确曾为阿辉介绍了若干对象,已部分履行义务;法院综合酌定婚介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7月期间为阿辉介绍对象花费的必要费用为2999元,故妙缘婚介公司应退还阿辉此项协议的剩余服务费2000元。另于2014年7月签署的两份协议,婚介公司明确承诺介绍婚姻成功,但其自认并未向阿辉介绍任何人选,未能完成约定的居间事项,应向阿辉退还服务费5000元。
        因此,最终法院判定双方解除先后签署的三份协议,妙缘婚介公司向阿辉退还服务费7000元。

       【法律小贴士】 
        签署婚姻介绍委托服务协议时,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条款(如合同服务期限,提供婚介服务内容,婚介不成的解决方式等)。恰如上述案件,未约定服务期限的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委托服务协议;若双方解除合同,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文章关键词:

委托协议解除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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