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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同居关系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日期:2015-06-02 14:25:43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2015年5月20日全国首例同居关系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文聚焦该案解析法律层面的保障措施,从家暴中解脱还需保持理性,借助法律途径解决。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家庭意见》”)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提供了良好范本。就在《家暴意见》实施不久,全国首例同居关系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于5月2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中国妇女报》姚改改记者报道,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14年2月确定男女关系,并于同年6月下旬开始同居。因同居期间被害人王某常以心情不好、生活习惯不合等原因对其拳脚相向,甚至有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将曹某带到山上进行殴打,致其腿部受伤无法行走。 最终曹某不堪忍受,于2014年8月8日购买菜刀一把藏于宿舍床上,因案发前夕曹某未经王某同意向母亲汇款3000元,王某得知后对曹某进行殴打,致使曹某情绪失控,于2014年8月13日凌晨杀害王某,在犯罪现场被公安人员带走。

        家庭暴力绝不只是家务事
        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其严重性和特殊性也越来越被全社会所了解。其中, 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对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使得众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从一定程度上也诱发了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
        正如上文报道所述,长期遭受家暴的曹某最终无法忍受,从家暴的受害者转为加害人,杀死了原加害人。曹某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她同时也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在绝望和恐惧中选择了极端的方式逃离。实际上,家庭暴力绝不只是家务事,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更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助并获得解脱。

        反家庭暴力的“防火墙”
       《家暴意见》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提供了“防火墙”,譬如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应当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严,或出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为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执法机关可以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此外,经济困难的家暴受害者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涉外家事网提醒您: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对于持续反复的家暴行为,受害人并非无助,法律救济途径是家暴受害者的理性选择。

       (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妇女报》,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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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同居家暴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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