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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日期:2015-09-14 11:42:56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家庭暴力案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而司法审判中涉家暴案件却一直发生着因举证不足而法院不予采信的情形,故本文从家暴案件的取证及防范措施着手,与大家分享交流。

        作者:赵宁宁、吴慧萍

        近年来,随着某些公众人物遭遇家庭暴力的事件曝光,家庭暴力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22件,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暴的案件占96%以上。

        然而,据法院调研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配偶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较多,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却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如绝大多数涉案女性只有口头陈述,即使有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因此,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从律师视角为读者释疑——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男方)和李某(女方)自1997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女儿出生后双方关系也未见好转。于2012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称男方因重男轻女,自产下女儿后,经常对其恶语相加,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因此,李某除了主张离婚外,还要求男方张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为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丈夫的短信、录音、保证书等证据。经法院审理,采信了李某提交的男方存在家暴的证据,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张某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元。

      【律师评析】
        如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是案件代理的关键。当家庭暴力行为认定后,将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一是解除婚姻关系;其二是受侵害者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有形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法院最终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就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而言,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并使各个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的举证方式可参照如下:

        一、遭遇家暴应及时报警,举证不能只有就诊病历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家庭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只能够提交有威胁性质的短信记录、或前往医院的就诊记录、或对方书协的保证书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因此,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报警留证,如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

        二、录音、录像证据的取证方式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录音、录像证据要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伪造。当事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应当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予以采信。
      (3)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证据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以上文所述案件为例,李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被法院采纳,是因为其取证的方式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如在自己的家中安装录音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录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一般可予以采信;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因其取证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所得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国涉外家事网提醒您:本文属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及本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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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举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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