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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白兰诉郑锐权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5-01-07 20:23:49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4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周白兰,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旺角广东道1009号5楼(4F)。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锐权,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香港西环士美菲路51号联安新楼4层9号。
  委托代理人 何远春,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白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2)琼海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婚姻虽系自愿缔结,但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务事,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不能互谅互让,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三年多,显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应予照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应诉,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郑锐权与被告周白兰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锐权负担。
  原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周白兰不服,其上诉称:家是心灵之依归,婚姻乃一切希望之所寄,只有家庭温暖,婚姻之幸福才能有出发的勇气,本人也非常希望有一个幸福的家,原两地分居,现赴香港定居,也是为了家。原审法院没有弄清楚本人和丈夫所艰苦组织的家庭,盲目草率判决离婚成立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给本人一个明理的判决。本人要求丈夫尽抚养妻子的责任,应判令丈夫赔6年8个月每月2000元,依《婚姻法》之规定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郑锐权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性格不合,对被上诉人家庭成员不尊重,也一直不肯为被上诉人生孩子。双方分居已多年,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郑锐权现系香港公民。1995年初双方在深圳认识并自由恋爱,1995年11月28日双方自愿到海南省琼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上诉人未拿到香港单程证,一直住在海南娘家,但曾六次到香港探亲。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也几次回琼海探亲。因双方两地分居,生活上产生矛盾。被上诉人2001年诉请离婚,而上诉人称已拿到香港单程证,赴香港定居,上诉人要求维持一个温暖、幸福的家。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白兰与被上诉人郑锐权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长期两地分居,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现上诉人表示愿与被上诉人组成并维持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上诉人上诉称到香港定居是为了与丈夫一起生活,且上诉人也赴香港探亲6次,被上诉人在婚后也曾到琼海探亲,想极力挽回夫妻感情,可见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重归于好有望,特别是上诉人也到香港定居,多么希望成立一个家,才有家的温暖,请求依《婚姻法》保护夫妻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准予离婚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02)琼海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
决。
  二、不准上诉人周白兰与被上诉人郑锐权离婚。
  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郑锐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守冠
                                           审判员   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 王朝芳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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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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