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 吴慧萍
就法律层面而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死后财产事先作好安排,避免身后因遗产归属等问题伤及感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遗嘱不规范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时有发生,想必也绝非是长辈设立遗嘱的初衷。那么,如何设立遗嘱将发生法律效力?订立遗嘱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笔者在此区分遗嘱的设立形式,为大家细说遗嘱何以防患于未然。
一、遗嘱并非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
在传统观念里,人们向来对于遗嘱之事讳莫如深;因此,不乏有人对于遗嘱设立的认知存在法律误区。例如,不少人以为,遗嘱必须要办理公证手续,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理解的偏差主要是对公证遗嘱的曲解。
实际上,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设立形式有多种,公证遗嘱只是遗嘱形式之一。公证遗嘱相比以下几种遗嘱形式而言,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所以,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意愿的最有力、最可靠的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遗嘱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公证方才生效。只要遗嘱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便具有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最好不用电脑打印
我国继承法所述“自书遗嘱”,主要是指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随附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就遗嘱本身而言,遗嘱生效后,继承人之间对遗嘱内容无争议,自然将依遗嘱分配遗产;若继承人之间对于遗嘱真实性等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时,法院将根据遗嘱是否生效、遗嘱内容是否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角度作出裁决。
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仍存有很大分歧,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也难以甄别。因此,笔者建议,为避免打印遗嘱可能造成的争议,设立自书遗嘱应当亲笔书写,落款签字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如吴某某,2015年3月22日。
三、代书遗嘱未当场签字无法生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随附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的签名,注明年、月、日。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看,此类遗嘱要求完成的当场性,即设立遗嘱的全过程必须当场完成,不可事后补签。
例如,近日上海宝山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继承纠纷,遗嘱人李某在病重弥留之际,让同事代写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女儿,但未当场签字,相隔几小时后在医生、护士、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最终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不具有“当场性”而判决无效。因此,设立代书遗嘱务必要满足“当场性”的形式要件。
四、录音遗嘱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
顾名思义,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可以使用录音带、录像带等载体予以记载遗嘱内容。坊间不少人认为,录音遗嘱只要记录遗产处分的意愿即可,例如李老太太去世前想要设立遗嘱,就在枕头边放了录音机,录下了自己身后遗产如何分配,心想日后子女间便可相安无事,却不料因遗嘱效力问题子女对簿公堂。
不容忽视的是,录音遗嘱因其真实性易被剪辑、伪造,所以我国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方面,遗嘱人必须亲自清楚地陈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另一方面,在遗嘱录制结束后,见证人也应将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遗嘱的音像磁带上,再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后进行封存。
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另立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命重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上述形式的遗嘱时,采用的设立遗嘱的形式。此类遗嘱相比上述四种形式的遗嘱而言,可信度较低,易于被人篡改、伪造而失实。对此,我国继承法进一步明确,“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主要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法律自然不会追究该遗嘱的效力问题;若产生继承纠纷,设立口头遗嘱时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情况紧急是否消除等都将作为法院考量的因素。因此,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宜尽早采取其他形式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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