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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离婚战争属于哪一种?

日期:2015-01-08 22:18:41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现代人的离婚难免陷入离婚诉讼的漩涡,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又各有千秋,本文作者结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出离婚战争的几种类型。当婚姻走到尽头时,更需保持理性思维。

作者:赵宁宁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会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 …”,这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于婚姻的经典语录。而今,当人们不得不面对离婚时,离婚在各个案件中有着不同的个性和特点,而离婚诉讼也是在所难免。
   

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中,不但当事人个性存在差异,而且案件具体内容也有区别,现代人的离婚难免陷入离婚诉讼的漩涡中。根据笔者近年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将离婚案件具体总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好合好散型

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真正的爱情,如果“爱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么,如果两个人能够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公平、有好地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婚姻,给予彼此重新选择新生活的机会,那么,离婚对于双方来讲确实是件幸事。   

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种离婚方式,在高学历的知识性人群中,和外国籍当事人中比例比较多。而且,往往能够和平、友好分手的双方,最后破镜重圆或者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相对来讲,也是比较大的。所以,能够好合好散的一对,无论分也好,还是和也罢,都会得到彼此之间以及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二、蓄谋已久型

一般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一方可能会存在外遇或婚外情的情况,并且早有舍旧爱寻新欢,且又不肯舍财的心理。这种类型的案件,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笔者也代理过几起,受害方往往女性居多。

一般情况下,由于作为妻子一方为了照顾家庭、支持丈夫的事业而甘愿牺牲自己的前途,一心一意地相夫教子,和社会的接触渐渐减少,思想与外界开始脱节,这样容易使丈夫一方感觉自己与妻子不再有默契,感情也逐渐淡薄,最终丈夫着手准备离婚。而作为妻子对丈夫的资产等相关情况却往往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最终在离婚战争中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还有一种情况,作为女强人的妻子,由于做事业所养成的干练、强势的性格也会在家庭生活中有所显露,甚至表现得过于明显,使自己的丈夫没有办法与自己进行平等的沟通和交流,长此以往,丈夫一方容易选择离开。

对于这种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建议夫妻双方首先能够保持平等、尊重和爱护;另外,对于夫妻婚后财产保持夫妻之间的公开和透明。这样不但利于维护双方平等、互爱的婚姻关系;即使将来不得以面临离婚时,也不至于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三、鱼死网破型

这种案件相对来讲,最终双方协商谈判的可能性不大。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或者争取更多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甚至出于对提出离婚一方进行报复的心理等,以手上掌握的对方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等为胁迫点,向对方开出条件,逼迫对方做出让步以达到其目的,如果对方无法接受自己的条件,最终的结果就是“鱼死网破”了。

实践中,一方往往抓住对方比较重视自己在公司企业中的高职位或者显赫的社会地位,宁愿不顾自己的尊严和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也要牺牲对方,大有“同归于尽”的因素。

在此,律师提醒读者,对于婚姻我们需要勤于爱情浇灌,倍加呵护;但是,面对离婚,您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

四、持久战争型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法院必须在第一次诉讼中就判决双方离婚,需要具备以下中的一种:(1)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或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如果一方不肯离婚,但是案件本身又缺乏法院必须判离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能就要经历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的漫长诉讼。

实践中,如果存在这种情形,不肯离婚一方往往是出于策略的考虑,通过持久战争拖延时间,以不离为表象,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并打击对方士气,从心理上折磨对方,最终达到争取到财产或孩子,或者报复的目的。

这种案件中,如果坚持离婚一方确实认为双方已无挽回余地,首先应当在案件操作过程中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好打持久战争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要注意相应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工作。

五、“挟天子以令诸侯”型

孩子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必然会尽力争取的,而往往很多情况下,某一方争取孩子的目的并非出于对孩子的爱或是为孩子将来的成长考虑。
   
奉天子以令不臣,修耕植以畜军资 曹操可以利用皇帝这张王牌来号令天下、号召诸侯;而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带孩子一方以孩子为谈判或协商的筹码,目的只为多争财产。实践中,“挟”子女要挟对方做出财产让步的事例是大量存在的;而另外一方也通常愿意为了得到孩子而宁愿向对方做出财产分割方面的让步。

律师在此提醒正面临或可能面临离婚战争的夫妻双方:孩子是天真又无辜的,父母的离异已经在孩子幼小无邪的心理上造成了伤害,请不要再将无辜的孩子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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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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